广西壮族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桂职鉴字[2008]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的通知
各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自治区本级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受理、组织实施等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能,现将《自治区本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八日
自治区本级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程序
为落实国家和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加强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管理,提高工作效能,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以下统称鉴定中心)组织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实行以下工作程序:
一、受理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范围
(一)由自治区直接管理的职业技能鉴定所(以下统称鉴定所)的鉴定申请。
(二)中央和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鉴定申请。
(三)自治区直属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以及由自治区劳动保障厅批准设立、举办的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班(以下统称职业院校)的鉴定申请。
(四)劳动者个人自主选择在鉴定中心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申请。
二、申报材料
(一)申请职业技能鉴定的鉴定所、职业院校、企事业单位应提前7天提交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考生所属单位名称、申请鉴定职业(工种)名称、等级、人数、鉴定时间等。鉴定对象如属职业院校学生的还应包括年级、专业名称、学制、本专业教学计划完成情况、毕(结)业时间等。
2.参加鉴定人员名册表或电子表格文档一份。
3.考生身份证复印件每人一份。
4.考生彩色相片(32mmX42mm)每人一张。
5.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或职业技能培训班申请职业技能鉴定除应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的新生入学名册表或举办培训班审批表。
6.鉴定所申请鉴定时除应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交《职业技能鉴定计划申请表》(附件1)和报名数据、考场编排数据等。
(二)劳动者个人申请鉴定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个人填写的《职业技能鉴定申请表》(附件3)
2.个人学历证明、身份证、职业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3.考生彩色相片(32mmX42mm)每人一张。
三、材料审核
鉴定中心有关工作人员对鉴定所提交的申请鉴定计划和申请人的资格条件等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凡不予受理的均要说明原因或提出补充材料意见。
四、鉴定组织与实施
(一)考前准备
1.鉴定所应根据批准的鉴定计划,做好实施鉴定前的理论和操作技能考场、操作技能鉴定材料、设备、工量器具的各项准备工作。
2.鉴定中心于鉴定前3至5天将操作技能鉴定准备通知单发至鉴定所,鉴定所据此进行设备、材料准备。
理论试卷由鉴定中心印制封装,由当次考试的鉴定质量督导员带至考场并与监考员交接。
3.考评员于鉴定前一天对鉴定场地、鉴定的相关准备工作进行检查。
(二)考评员安排
当次鉴定考评员由鉴定中心从取得相应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指派并通知考评员本人和相关鉴定所。
(三)鉴定的实施
鉴定所在鉴定中心直接组织下按照鉴定有关规程分别实施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鉴定。鉴定时要接受质量督导员的监督。
五、鉴定数据处理
(一)报名数据。实施鉴定前,鉴定所用考务管理系统录入考生信息并进行考场编排,生成报名和考场编排数据文件上报鉴定中心,同时打印准考证。
(二)成绩数据。鉴定结束后2天内,由鉴定中心负责理论鉴定阅卷;由鉴定所根据考评员评分结果汇总操作技能鉴定成绩后录入本鉴定所考务管理系统,生成操作技能成绩数据文件,上报鉴定中心。
(三)证书号数据。鉴定中心接收鉴定所上报的操作技能成绩数据,生成合格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号,并将证书数据信息反馈给鉴定所。
鉴定所接收反馈的证书号信息数据后打印《职业技能鉴定人员名册》(附件4),鉴定机构经办人和负责人分别在表内相关栏目签名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核发职业资格证书申请书》报送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劳动保障厅办事窗口,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同时将《鉴定人员统计分析表》和《职业技能鉴定报告表》(附件2)报送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六、证书打印
鉴定中心从收到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的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打印职业资格证书和验印,并将证书送至自治区政务服务中心。
主题词:劳动 技能鉴定△ 程序 通知
抄报: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培训就业处
抄送:本中心各业务科室
广西壮族自治区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办公室 2008年1月17日印发
校 对:陆 琳 (共印25份)